一、租金补贴
取得市区城镇户籍满3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离异家庭须满3年)。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对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城市低收入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
(一)取得市区城镇户籍3年(离异家庭须满3年)以上且实际居住的住房困难家庭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家庭。 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0%收取;
2、人均月收入低于1700元(含)的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收取;
3、人均月收入处于1700(不含)--2500(含)元间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收取;
4、人均月收入处于2500(不含)--3500(含)元间的中等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时在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无住房;未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收取。
注:上述租金标准适用于新入保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在保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金标准不变。
三、其他
2018年市区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不涉及姜堰区,姜堰区年度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由姜堰区另行制定公布。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