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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泰州市区住房保障 相关问题的通知
栏目:住房保障 来源:泰州房地产信息网 时间:5年前

各区住建局、民政局,各级住房保障服务窗口: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三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泰政发〔2017〕135号)和《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泰政发〔2014〕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现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

(一)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不得纳入市区住房保障范围。

(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范围。

二、关于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情况

(一)申请成员家庭名下有车辆,且裸车交易价格低于15万元的(含15万元,以购车发票为准),可纳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且裸车交易价格高于15万元,不得纳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有下列特殊情况的除外:

1、车辆购置已超过3年(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且当前市场评估价格不高于12万元的(以车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车辆购置已超过6年(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且当前市场评估价格不高于8万元的(以车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3、车辆购置超过10年及以上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且当前市场评估价格不高于5万元的(以车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三)申请保障家庭成员拥有的车辆裸车价格(以购车发票为准)超出15万但已经转让的,自转让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但因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不可抗力事件等将车辆转让的除外。

三、关于申购家庭收入情况

(一)关于分摊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确定。申购家庭夫妇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未婚子女可参与分摊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受本人是否纳入保障范围影响。

(二)家庭成员患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的慢性、特殊病种和重大疾病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可将个人实际支付的医药费用扣除后计算(须提供申请之日起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

 

附件:2017年度符合基本医疗条件慢性、特殊病种和重大疾病目录

 

泰州市房产管理局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2017年度符合基本医疗条件慢性、特殊病种和重大疾病目录

 

慢性、特殊病种目录:患糖尿病出现并发症、高血压Ⅱ期以上、慢性心功能不全二级及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病中度(二级)及以上、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难治性肾病综合症、脑性瘫痪、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及以上、耐多药肺结核、帕金森氏病、新增耐多药肺结核、重症肝炎(肝功能衰竭)、强制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阿兹海默症。

重大疾病目录: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终末期肾病、艾滋病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髓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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