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资讯详情
关于进一步明确泰州市区住房保障 相关问题的通知
栏目:住房保障 来源:泰州房地产信息网 时间:5年前

各区民政局、住建局,各级住房保障服务窗口:

2016年市区住房保障范围和标准已向社会公布,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审核工作,现将市区住房保障相关审核口径明确如下:

一、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

(一)租金补贴

1、申请家庭名下在市区实际拥有或居住的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

2、市场租赁住房和申请之日前转让住房满5年的不算入家庭住房面积;

3、家庭成员名下房屋已征收(拆迁)的,选择实物安置的,住房面积按安置房屋的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拆迁时间未满5年,产权方住房面积按照被征收(拆迁)房屋面积计算,共同居住的非产权方家庭无其他住房的,认定为无房;拆迁时间满5年的,产权方家庭及共同居住家庭无其他住房的,认定为无房;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原先和现在均没有住房,申请家庭独自居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该住房合法权属证明上记载的面积(或实际测量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核定。申请家庭户籍不在该房屋时,需提供户籍地房屋权属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原先和现在均没有住房,申请家庭属于已婚子女与父母合住一处(或父母与已婚子女合住一处)或户籍在父母(或子女)房屋上,住房面积按该住房合法权属证明上记载的面积(或实际测量面积)扣减有产权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20 平方米后核定计算。申请家庭或房屋产权人户籍不在本房屋,需提供户籍地房屋权属证明。凡经查实在该住房上落有户籍且他处有住房的家庭成员,应将其从落有户籍人口数中减除。

住房上落有户籍的总人口以公告发布日前户口簿记载为准,公告发布之后,除因出生或结婚新迁入人口可计算户籍总人口外,其他迁入人口不予计算。

(二)公共租赁住房

1、低保、特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实际拥有的产权房)要低于15平方米;

2、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名下在市区无产权房;

3、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市区无房产转让记录,但因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不可抗力事件将原住房转让的除外(需召开听证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要求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政策。

(三)经济适用住房

1、申购家庭名下在市区实际拥有的住宅产权房面积低于人均23平方米;

2、经济适用房申请公告发布后出售或转让的房产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总面积;

3、家庭成员已享受的房改和住房货币补偿面积计入家庭应享受的住房保障标准内面积。

二、申请家庭财产认定

(一)租金补贴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50元(含145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后的可支配收入,非低保家庭应高于低保标准);

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名下不得拥有机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二轮摩托车除外);如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将车辆进行转让的,自转让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不得有营业执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申请家庭成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已歇业、变更或注销的,自歇业、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

(二)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0元(含250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后的可支配收入,非低保家庭应高于低保标准);

2、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1200元(含1200元)的申请家庭,家庭成员名下不得拥有车辆和大型农机具(二轮摩托车除外);如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将车辆进行转让的,自转让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

人均月收入在1201元至2500元以下(含2500元)的申请家庭,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的,车辆裸车交易金额须低于15万元人民币(含15万元),需提供购车发票;如申请保障家庭成员拥有的车辆超过15万但已经转让的,自转让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

(三)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0元(含250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后的可支配收入,非低保家庭应高于低保标准);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的,车辆裸车交易金额须低于15万元人民币(含15万),需提供购车发票;如申请保障家庭成员拥有的车辆超过15万但已经转让的,自转让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

三、其他事项

1、审核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办事程序进行;

2、部门之间移交档案资料需填写交接单;

3、街道委托社区在受理申请时,需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提供的资料并严格审核,确保申请家庭提供的资料完整、真实、准确;

4、街道将申请资料移交区房改办前,需先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申明书的相关信息录入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将纸质档送区民政局提交比对;

5、住房保障申请中涉及的婚姻状况信息由民政局进行核实;

6、申请家庭成员中在正常劳动年龄段内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需有特殊原因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加盖社区公章(如患病、哺乳等)。

7、出具虚假证明的取消保障资格,5年内不再享受保障资格。

 

 

泰州市房产管理局                    泰州市民政局

 

                                    2016年6月3日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