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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区廉租房租金补贴发放的规定
栏目:住房保障 来源:泰州房地产信息网 时间:5年前

泰房发〔2009〕30号

 

关于规范市区廉租房租金补贴发放的规定

 

海陵区、高港区房改办:

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0号令)和《关于明确泰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相关问题的通知》(泰房发[2009]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廉租住房租金发放的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规定申请程序,实行年度申请和年度审核制度,按照“三级审批、两级公示”办事程序确定保障家庭和保障方式。

二、享受廉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由市房产管理局向市财政部门每半年申请一次租金补贴资金,资金存入市房管局廉租住房补贴专户。

三、由市房管局将各保障家庭,廉租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资金拨付到各区房改办所设置的廉租房租金补贴家庭账户上。

四、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是政府专项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不租房不直接发放租金补贴。

五、各区房改办对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在廉租住房保障期间租赁自住住房的,可以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支付房租。租金不超过租金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产生的租金拨付,剩余部分继续保留在家庭账户中;租金超过租金补贴标准的,按租金补贴标准拨付,超过部分由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支付。

六、各保障家庭领取廉租房租金补贴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经公安部门备案证明的租房协议。

七、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在廉租住房保障期间未租赁自住住房的,所享受的租金补贴全部存入家庭账户,在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或拆迁安置房时,可一次性地支取本金。

八、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银行存款结存的利息,统一收回纳入政府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九、本规定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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