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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泰州市区廉租 住房保障相关问题的通知
栏目:住房保障 来源:泰州房地产信息网 时间:5年前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民政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建发〔2013〕7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泰州市区廉租

住房保障相关问题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泰发〔2009〕6号)和《关于实施2013年市区改善民生10件实事的通知》(泰发〔2013〕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08〕8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1、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具有泰州市区常住城镇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离异家庭须满3年,市区外迁入户口须满3年)。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具有泰州市区常住城镇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家庭和人均月收入700元以下的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以家庭为单位按建筑面积计算)

1人户20 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 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 平方米。

(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持有《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证》或《泰州市特困职工证》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2元;其他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低收入家庭住房面积认定标准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认定标准为:

(一)全部家庭成员拥有的或实际居住的私房(含已转让、转租、赠与等)。

(二)全部家庭成员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含已转让、转租等)。

(三)全部家庭成员中已享受过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

(四)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征收)的,按拆迁(征收)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或按拆迁补偿款折算成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计。

(五)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原先和现在均没有住房,申请家庭独自居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该住房合法权属证明上记载的面积(或实际测量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核定。申请家庭户籍不在该房屋时,需提供户籍地房屋权属证明。

(六)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原先和现在均没有住房,申请家庭属于已婚子女与父母合住一处或者父母与已婚子女合住一处,住房面积按该住房合法权属证明上记载的面积(或实际测量面积)扣减有产权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20 平方米后核定计算。申请家庭或房屋产权人户籍不在本房屋,需提供户籍地房屋权属证明。凡经查实在该住房上落有户籍且他处有住房的家庭成员,应将其从落有户籍人口数中减除。

住房上落有户籍的总人口以2013年4月30日前户口簿记载为准,2013年4月30日之后,除因出生或结婚新迁入人口可计算户籍总人口外,其他迁入人口不予计算。

(七)申请家庭成员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住房认定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协议离婚的,住房认定以离婚协议为依据。离婚一方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须在离婚行为发生3年(含3年)以上方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八)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无法确定的,由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改办实地丈量确定。

  

(九)申请家庭户籍落在兄弟姐妹处,原合住房屋已经拆迁,申请家庭提供户籍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效证明的,落户的兄弟姐妹住房可不合并计算申请家庭住房。

(十)申请家庭租赁市场住房的,市场租赁住房不作为申请家庭住房认定。

三、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按照《泰州市市区社会救助家庭认定办法》的规定予以确认。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二)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月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出售财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大型农机具等。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四)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时,申请人家庭成员应与住房面积认定时的人员相一致。

四、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方式

(一)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政府专项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货币补贴实行家庭账户实名制,市房管局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专户,区房改办建立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明细账,记载低收入家庭货币补贴情况。不租房不直接发放货币补贴。

(二)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在廉租住房保障期间租赁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家庭账户资金支付房租。租金不超过货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产生的租金拨付,剩余部分继续保留在家庭账户中;租金超过货币补贴标准的,按货币补贴标准拨付,超过部分由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支付。

(三)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在廉租住房保障期间未租赁自住住房的,所享受的货币补贴全部计入家庭账户,在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时,可支取。

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主要对象

实物配租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无房家庭申请人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上、1人户家庭以租金补贴方式为主)。

六、廉租住房保障退出及其他有关要求

(一)因家庭人口或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实行退出机制,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二)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实行退出机制,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三)申请领取货币补贴的当事人,需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四)申请家庭有违章建筑的,必须先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后,方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五)人户分离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应提供实际居住地房屋有效证明。

七、本通知自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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