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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按揭贷款担保的操作细则》
栏目:住房保障 来源:泰州房地产信息网 时间:5年前

泰州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泰房发〔2009〕65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按揭贷款担保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房改办,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难问题,根据《江苏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1号令)、《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泰政办发[2007]19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适房  贷款  担保  操作细则

抄送:市财政局、交通银行泰州分行、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附:

泰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办理按揭贷款担保的操作细则

 

第一条  泰州市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担保适用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泰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房建设和供应等工作,负责协调低收入家庭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按揭贷款担保工作。

第三条  交通银行泰州分行(以下简称交行)为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办理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  泰州市阳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泰州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担保单位。

第五条  凡市区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都可以申请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担保。

第六条  已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选取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向开发建设单位缴纳不低于30%的购房首付款后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七条  购房家庭凭首付款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向交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需要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包括身份证件、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如系个体或私营业主,需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二)借款人夫妻俩凭以上手续到银行申请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经交通银行初步审核同意,将以上材料一并转担保公司。

第八条  担保公司收到交行转来的全部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担保,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按贷款期限5年内(含5年)一次性收取按揭贷款总额1%的担保费用;5年以上的一次性收取按揭贷款总额2%的担保费用,并将办理好的全部资料转交行。办理担保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需要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包括身份证件、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二)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如系个体或私营业务,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三)借款人提供购房首付款发票、《购房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四)待银行贷款审批流程结束后,借款人夫妻俩需要与担保公司签订个人信用担保合同。

第九条  交行收到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的全部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第十条  借款人按照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按月还贷。

第十一条  借款人因经济等原因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达六个月,由交行与市房管局联系启动担保履约程序。

第十二条  由担保公司先行履行担保业务,将该借款人所欠交行本息一并计算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欠款打入交行帐户。

第十三条  市房管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廉租房建设资金用于担保公司结算,取得房屋产权。

第十四条  借款人对该房屋不再拥有完全产权,按首付款和已还本息折算成其房屋面积。该套房其余面积转变为房管局所有。该房屋性质转变为“共有产权、租售并举”,其各项管理按《泰州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借款人如遇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困难急需出售该房屋时,房管局按原价全部购回,该房屋性质转变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继续让其居住。

第十六条  本操作细则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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