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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转换 实施细则》
栏目:住房保障 来源:泰州房地产信息网 时间:5年前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好公共租赁住房“退出难”问题,打通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和产权型保障性住房通道,根据《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医药高新区,下同)由政府投资建设(含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售转换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转换的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具体实施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售转换;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转换的实施。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售卖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市房管或区住建部门按照不超过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80%的原则进行测算,商价格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布执行。

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由市房管或区住建部门委托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监测、统计,并会同价格和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以申请租售转换: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籍;

(二)租住满5年;

(三)符合申请购房当年度住房保障标准。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承租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转换,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根据房屋管理权限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或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3.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状况证明;

4.结清租金、物业管理、公共能耗等费用的证明;

5.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市住房保障机构或区住建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转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准予申请家庭租售转换作出决定。

(三)对准予租售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原产权方应当与申请家庭(以下简称“买受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按规定将购房款缴纳至财政部门指定的专户。

(四)买受人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八条  承租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转换的,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者申请共有产权。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房款结清后,不再支付租金;申请共有产权的,公有产权部分最大不超过所购房屋建筑面积的50%且最大不超过30㎡,申请家庭按申请租售转换当年度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继续缴纳公有产权部分租金。

第九条  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购买公有产权份额的,按初始售房单价执行;5年后购买的,按购买年度确定的出售价格执行。

第十条  不符合申请购房当年度住房保障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经市房管或区住建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一次性购买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程序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土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系保障性住房(享有有限产权)、划拨(出让)土地、“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份额、“公有产权单位”以及初始售房单价。

第十二条  租售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买受人取得完全产权满5年后,可以转让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等。

第十四条  买受人转让其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自房屋转让之日起5年内不得享受市区住房保障待遇,但因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转让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转换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的购买、转让的时间以不动产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取得完全产权的时间以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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