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19年9月6日我局对5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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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泰行审批(海陵)〔2019〕20085号 | 2019年8月30日 | |
2 | 关于对利德宝包装制品(泰州)有限公司2016-622688年产2000吨食品包装袋用导流槽生产线技改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docx | 泰行审批(海陵)〔2019〕20086号 | 2019年8月30日 |
3 | 泰行审批(海陵)〔2019〕20087号 | 2019年8月30日 | |
4 | 泰行审批(海陵)〔2019〕20088号 | 2019年8月30日 | |
5 | 泰行审批(海陵)〔2019〕20089号 | 2019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