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19年3月29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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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泰行审批(海陵)〔2019〕20031号 | 2019年3月29日 | |
2 | 泰行审批(海陵)〔2019〕20032号 | 2019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