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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7月1日起,泰州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新变化......
栏目:政策文件 来源:泰州房地产信息网 时间:5年前

近日,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将于7月1日起执行,缴存比例下限由8%调整为5%。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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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时间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18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内容

1、缴存比例

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缴存基数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①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

②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

③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④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⑤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3、缴存基数上下限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下限与2017年度保持不变,上限为18000元,下限市区为2328元,靖江、泰兴、兴化为2299元。新的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单位应按月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调整程序

1、各单位经办人员携带优盘、提供单位账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基数调整表。

2、按照设定的格式录入,为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和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利益,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如有错误,由单位出具证明(格式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更正。

3、审核时需携带2017年度12月份单位劳动工资报表、填报好的电子文档(用A4纸打印三份)和核定汇总表。

 

另外,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缴存提取也作出了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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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我市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2018年4月30日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由8%调整为5%,上限不变,仍为12%。新开户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缴存单位仍按原缴存比例执行,符合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连续两年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通知还进一步改进了公积金提取政策,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外市户籍的缴存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大家都看明白这次的政策调整了吗?

想要办理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

可以行动起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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